2006年2月1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律服务站
  问:农民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,费用由谁承担?
    答:国家充分认识到,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免费服务的工作重点在农村。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,在经济欠发达地区,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还有许多困难,政府采取免费为群众提供避孕药具和技术服务的办法,是推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保证。因此,早在80年代除国家就作出了规定,特别明确了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、节育技术服务。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》第3条第3款规定:“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、节育技术服务,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,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。”
    
    问:村干部强行要求育龄夫妻晚婚的,该怎么办?
    答: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规定,“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,鼓励公民晚婚晚育”。“晚婚”,是指在法定婚龄(男22周岁,女20周岁)的基础上,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;“晚育”,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,既已婚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的。晚婚、晚育是国家所“鼓励”的,“鼓励”的含义是引导、号召、劝勉,因此两者不是法定义务,而法定婚龄是必须遵守的。公民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就可以结婚,结了婚就可以依法生育子女,只是晚婚、晚育可以获得国家延长带薪休假等奖励。
    因此村委会强行要求该村男女青年实行晚婚、晚育,是错误的,与国家的法律、政策不符,侵犯了村民的婚姻自由权利和依法生育权利。村民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,请求政府纠正村委会的错误做法;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